五河县人民医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加强病人及陪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口设置指示灯;在放射诊疗工作显眼处设置:孕妇,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检查,医生告之,患者及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
二、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三、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放射工作场所及放射装置性能按要求每年检测一次。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五、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六、工作人员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八、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九、放射人员与受检者应配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十、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十一、所有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要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十二、放射领导小组每月对放射防护进行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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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32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