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部门决算情况

发布时间:2014-09-24 13:41 来源: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部门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五河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2013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机关有机关本级和两个派出法庭构成。共有工作人员77人。工资财政承担比例100%,非税收入核定留用比例为0%

三、2013年度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3年度收入总计1253.66万元,支出总计1256.45万元。

四、2013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253.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92.81万元,占71.22%;其他收入360.85万元,占28.78%

五、2013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256.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8.41万元,占53.20%;项目支出588.04万元,占46.80%。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2013年度决算455.60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商品服务支出。

2.“案件审判”及“其他法院支出”2013年度决算共计为399.73万元,主要用于与办案有关的差旅费、交通工具消耗费等办案业务费用支出。

3.“‘两庭’建设” 2013年度决算188.32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法庭工程建设规费及工程造价咨询费等与大法庭建设有关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2013年度决算132.34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决算126.81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抚恤”决算5.53万元,主要用于遗属补助支出。

5.“医疗卫生”2013年度决算23.15万元,其中“医疗保障”下“行政单位医疗” 决算23.15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2013年度决算57.32万元,其中:“住房改革支出”下“住房公积金”决算57.32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改革方面的支出。

六、2013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3年我院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与支出。

七、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我单位主要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法院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下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1)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下行政单位医疗

1)行政单位医疗: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下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九)年末结转与结余: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法院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法院特定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度“三公”经费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决 算 数

 

54.84

因公出国(境)费

                   0

公务接待费

 9.65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45.19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45.19

       公务用车购置

                

二、20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54.84万元。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预算为公共财政拨款下的包括公用经费及办案业务费下支出的“三公”经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6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5.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2013年五河县人民法院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9.6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单位、本省及外省兄弟单位办案、开庭、执行和业务指导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检查、招商引资等公务往来以及本院办案执行误餐支出。在公务接待中,我院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严格执行《五河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五办发〔201315号)。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5.19万元,2013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及其他交通费用等支出,用于执行、办案及日常公务等。2013年,五河县人民法院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9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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