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五河县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主要职责
五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五河县委的领导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据《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五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六)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七)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九)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概况
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淮浍法庭及小圩法庭两个派出机构,共有编制94人。纳入2017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经费供给方式 |
单位人数 | ||
在职 |
离退休 |
聘用 |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行政单位 |
财政拨款 |
86 |
36 |
36 |
三、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我院将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两学一做”要求,在县委坚强领导下,紧紧把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重点抓好以下工作:提升司法能力,打造平安五河、法治五河、诚信五河;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管理机制,提升工作效能;筑牢基层基础,保障审判执行。
四、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五河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五河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1882.64万元,收入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1882.64万元,支出包括:行政运行777.84万元,“两庭”建设680.00万元,其他法院支出161.05万元,未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39.19万元,行政单位医疗52.91万元,住房公积金71.65万元。
五、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
五河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1882.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82.64万元,占100%。
六、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
五河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1882.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1.59万元,占55.33%,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项目支出841.05万元,占44.67%,主要用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等部门发展改革支出。
七、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五河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1882.6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777.84万元,占41.31%;“两庭”建设支出680.00万元,占36.12%;其他法院支出161.05万元,占8.55%;未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39.19万元,占7.40%;行政单位医疗支出52.91万元,占2.81%;住房公积金支出71.65万元,占3.81%。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882.6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日常工作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2、政府采购情况。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0万元。
3、绩效目标编制情况。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年共编制项目7个,按照《关于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五财[2016]121号)要求,其中市县级7项目纳入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情况为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通过验收,符合当地实际,符合有关规划和总体布局,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6年12月31日,县法院固定资产总额1216.66万元,较上年增长-421.12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及构筑物337.00万元、通用设备715.44万元、专用设备95.51万元、其他资产68.71万元,一般公务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0台(套)。
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费0万元。
九、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公共财政拨款收入1882.64万元,与2016年部门预算批复公共财政拨款收入1841.18万元,增加41.46万元,增加的是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增加的原因是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河县人民法院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