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19 11:37 来源: 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规范我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政府网站指:五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wuhe.gov.cn)。政务新媒体是指以“五河县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为核心,各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微博微信(不限于双微)等组成的新媒体矩阵。

第三条  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保密审查严格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制度,落实保密审查责任人及保密审批责任领导,明确审查、审批工作职责。

第六条  凡向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提供或发布信息,须履行如下审查、审批程序:

(一)由保密审查责任人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保密审查,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提出是否同意提供或发布的审查意见,并予签名,以示负责。

(二)由保密审批责任领导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由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经办或操作人员凭审批意见予以提供或发布。

第七条  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信息,同样要履行保密审查手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违规发布的涉密信息,防止发生二次泄密的事件。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的时限记入信息公开的总时限,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限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台帐,真实记录审查情况,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保密审查审批人的签名和日期。台账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用于处理、传递和发布信息的计算机要明确为非涉密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本单位的涉密信息网络直接或间接相连接,必须实行有效物理隔离。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磁介质信息载体的保密管理。凡用于报送或发布信息的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载体,要做到专盘专用,不得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严禁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混用。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审批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保密审查、审批手续,擅自提供或发布涉密信息的,或保密审查不严、走过场,造成泄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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