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2022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五河县2022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28日
五河县2022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和《关于印发〈蚌埠市2022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医保发〔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县长期居住或流动就业,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在本县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随在本县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县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县参保关系。
二、筹资标准
(一)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960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10元(由中央、省、县分别补助366元、183元、61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
(二)继续实施分类资助、补贴参保政策。
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给予3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50元;
3.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25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00元;
4.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17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75元;
以上人员财政代缴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
5.重点优抚对象参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6.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两女户家庭成员(仅限生育两女孩的夫妻及子女,子女结婚后不再享受)由乡镇政府全额代缴。
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7类人群以下简称资助参保人群。
三、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
2022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动态参保
2023年1月1日开始参加居民医保的下列人员实行动态参保。
1.新生儿参保。落实积极支持生育措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一周岁以内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出生的新生儿分别缴纳320元、350元,按规定对应享受2022年、2023年居民医保待遇)。
2.务工人员参保。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在2023年2月28日前,可补办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漏(断)保人员参保。普通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期未参保的漏保、断保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设置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当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二)特殊群体参保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期的人员,可动态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大学生参保
大学生为我县认定的资助参保人群的,可以选择在我县参保,并向学校备案,以防止发生漏参保问题。
全面落实在本县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在户籍地、学籍地或就业见习、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的,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四、征缴方式及退费
(一)征缴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原则,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模式,采取个人自助缴费、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等方式进行征收。
资助参保人群实行委托代收制,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代收单位统一组织代收,由代收单位催报催缴,并将参保费用汇总缴入国库。
其他普通城乡居民均采取个人自助缴费,通过微信、皖事通等自助缴费渠道完成参保缴费,继续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催报催缴,指导操作。
各类在校学生统一在学校集中参保缴费(资助对象学生可回认定地参保或申请资助、向学校备案),由学校经办人员对当年参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县(区)医保部门负责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
(二)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市居民医保,可在暂停或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或终止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有关退费程序,按照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蚌税函〔2019〕115号)执行。
五、时间安排
(一) 准备阶段。制定参保工作方案,印制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宣传材料、参保缴费平台操作指南等培训材料,利用“五河发布”等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开展参保宣传,组织参保培训。
(二)参保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持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提供资助参保人群名单并下发至各乡镇,由乡镇剔除双重身份的信息后,落实资助参保工作,并将参保费用汇总缴入国库。
(三)排查阶段(12月10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集中组织排查参保情况,通过与上年度参保信息比对及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进行再动员,切实做好督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税务局、县医保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民生工程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下的统筹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辖区居民应保尽保,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稳定脱贫人口要全员参保。
(二)深入宣传发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依法参保宣传力度,将居民医保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和管理服务等政策讲清讲透,同步宣传解读优化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三重保障制度功能等惠民保障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明确工作责任。税务局、医保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和教育体育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接或协助完成有关工作事项。税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医保部门负责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代收单位做好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以及相关参保信息审核、传递和汇总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教育部门重点做好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幼儿的参保宣传和督导;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卫健、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资助参保人群身份认定工作,定期向医保部门推送资助参保人群的变更信息;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保费催缴、收缴等工作。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政府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严肃问责。各乡镇要及时了解辖区内各村(社区)参保缴费动态及存在的问题,每周统计公布各村(社区)参保缴费进度,进行考核奖惩。参保缴费期间,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分组包片赴各乡镇督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税务、医保部门及乡镇征收经办人员要深入居民户,加强指导,解难答疑。县税务局每周进行参保缴费进度统计通报,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根据乡镇参保缴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组进行督查,对参保缴费工作开展不力、未达到序时进度或者进度较差的乡镇,由县政府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将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居民参保缴费完成人数作为县级对各乡镇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