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河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五河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及五河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9 09:31 来源: 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及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精神,结合五河县实际,制定《五河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五河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五河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责任到人,对照公布的三清单,统筹安排部署,做好工作衔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履职能力。

二、规范公开公布。各乡镇要根据三清单,明确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便于群众知晓和监督,构建乡镇一目录三清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要加强三清单宣传解读,进一步明确乡镇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提高承接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运行程序,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权事项在乡镇规范承接、有序运转、顺畅高效。

四、适时评估调整。各乡镇、县直各赋权部门要根据三清单实施效果,及时向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及时收集掌握三清单实施相关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乡镇承接能力建设、承接事项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三清单运行情况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清单事项。

本清单公布后,《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河县乡镇权责清单和乡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五政〔20223号)即行废止。

附件:1.五河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

2.五河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五河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

2023519


附件1                                     

五河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乡镇

1

行政

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及审批、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2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3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4

行政

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5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6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展乡村建设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及监管。(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林木采伐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发、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国有林木除外

8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9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0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

行政

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县城管局负责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12

行政

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县城管局负责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

行政

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城管局负责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经济发达镇(新集镇)行使

14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15

行政

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16

行政规划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在县交通运输局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7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18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9

其他

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第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完善低保、特困供养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统计汇总上报人员发放名册,做好低保、 特困供养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对乡镇新审批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于有疑问的投诉举报或是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特困申请对象,全部入户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调查核实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作出具体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将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型、保障金额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再次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完成审批程序,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0

其他

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完善低保、特困供养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统计汇总上报人员发放名册,做好低保、 特困供养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对乡镇新审批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于有疑问的投诉举报或是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特困申请对象,全部入户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的结果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布。对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及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理由。(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1

其他

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确认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反馈乡镇,以及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后报县民政局确认。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由乡镇直接审核确认。(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2

其他

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县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3

其他

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24

其他

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25

其他

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建局和县民政局。

26

其他

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27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28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批准、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9

其他

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0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31

其他

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32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依法进行乡村兽医的备案。(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3

其他

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34

其他

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提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35

其他

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开展文化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经济发达镇(新集镇)行使

36

其他权力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开展营业性演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依法进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经济发达镇(新集镇)行使

37

其他

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县医保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8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报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的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39

其他

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人武部负责审查乡镇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附件2

五河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乡镇

1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

行政处罚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

行政处罚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8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9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0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1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2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3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4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5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民宗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7

其他

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县公安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8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9

行政处罚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1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3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4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2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30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2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3

行政处罚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4

行政处罚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5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7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8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1

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2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3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4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秘函〔2020〕16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47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8

行政处罚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9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1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2

行政

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3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4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6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7

行政处罚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8

行政处罚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59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责令停业、关闭除外

60

行政处罚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61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62

行政处罚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63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64

行政处罚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6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6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67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

68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69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0

行政处罚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2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73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4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5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6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8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7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8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81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82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83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84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85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8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8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88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89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9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91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9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9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9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9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96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97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98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9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2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3

行政处罚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4

行政处罚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8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0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1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2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5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6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7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19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0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1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122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3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4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5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6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7

行政处罚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8

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29

行政处罚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0

行政处罚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2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3

行政处罚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5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6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3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4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41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43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44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赋实施权

1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经济发达镇(新集镇)行使

14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4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仅经济发达镇(新集镇)行使

148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1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5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经济发达镇(新集镇)行使 

15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53

行政处罚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54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155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5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57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58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59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60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