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二)

发布时间:2023-12-08 10:53 来源: 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文件名称:《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实施主体:五河县人社局

3、文号和实施时间:五政〔2007〕40号;2007年11月1日。

4、评估报告

1)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经评估,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的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了农民失地后生活有基本保障。

2)文件的合法性: 上位法皖政〔2023〕72号文件于2023年10月30日印发,对原政策做出了根本性调整,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文件的合理性:经评估,本办法整体合理,符合我县实际,相关措施必要且可行。

4)文件的操作性:经评估,本政策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政策做出了详细介绍,内容明确,申请程序明确,责任明确,总体操作性较好。

5)评估结果和运用建议:经评估,本政策的施行,有效的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给予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失地农民一定的生活保障,基本完成预期的目标,2018年3月5日五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五政〔2018〕7号,对本文件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八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八条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应条款同时废止。 上位法皖政〔2023〕72号文件于2023年10月30日印发,对原政策做出了根本性调整,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待蚌埠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后,本文件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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