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三)

发布时间:2023-12-08 10:53 来源: 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文件名称:《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2、实施主体:五河县人社局

3、文号和实施时间:五政〔2018〕7号;2018年3月5日。

4、评估报告

1)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经评估,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的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筹资标准和筹资单位,确保了农民失地后生活有基本保障。

2)文件的合法性: 上位法皖政〔2023〕72号文件于2023年10月30日印发,对原政策做出了根本性调整,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文件的合理性:经评估,本办法整体合理,符合我县实际,相关措施必要且可行。

4)文件的操作性:经评估,本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的筹资标准以及筹资单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内容明确,责任明确,总体操作性较好。

5)评估结果和运用建议:经评估,本政策的施行,有效的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基本完成预期的目标。上位法皖政〔2023〕72号文件于2023年10月30日印发,对原政策做出了根本性调整,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待蚌埠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后,本文件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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