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五河县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3年五河县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2月29日
2023年五河县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和《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蚌埠市秸秆综合利用省市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农〔2023〕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五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
五河县域内符合条件的“秸秆变肉”及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
二、奖补标准
根据我县秸秆利用实际,奖补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在五河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且年利用本县内秸秆500吨及以上的(自然含水率以内,不含秸秆收储经纪人),进行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主体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含青贮,折算系数按0.4)、秸秆基料化、原料化等。根据主体实际利用农作物秸秆量,按照不超过30元/吨的标准补贴,每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秸秆收储运奖补。对2023年以来新建(含2023年之前建设未全部竣工,2023年建成的)的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和2023年以来扩建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项目(包含秸秆收储运钢结构大棚、设施设备、收储中心配套的安全利用设施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主体,给予秸秆收储运奖补。
1. 选址条件。收储中心选址应做到交通便利、保障水源、避开高压线和村庄,并取得相应合法用地手续。
2. 建设标准。收储场地面积不低于10亩,建设钢结构仓储大棚檐口离地面高度不低于6米,主体结构为H钢,建设钢构大棚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大棚容积不低于6000立方米。秸秆收储中心还须配备地磅、叉车、二次打捆(收储中心为企业自用的可不购置)、堆放等配套设备。
3. 安全和消防。保证秸秆堆料场通风散热,内部地面应硬化或防渗,做到排涝水路畅通,场地四周必须建有隔离沟或者安装防护围栏。须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防雷(防雷设施须取得行业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等安全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池,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及器材齐全,须保障消防用水源,可借助周边沟、河流水源或建设消防井、消防池等。秸秆加压等加工作业区须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并建立秸秆仓库安全生产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明确专门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在显著位置标示“xxx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字样和“严禁烟火”等警示牌。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秸秆综合利用保险补贴。对收储中心和利用企业投保秸秆火灾综合保险,按照保费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支出。对标准化收储中心场地和机械的升级改造,清洁化生产设施设备,博览会参展企业机械运输、人员食宿、参展展品消耗等方面进行奖补。对秸秆综合利用宣传、项目审计、台账建设、安全管理、督查指导等方面支出给予保障,其中标准化收储中心场地、机械的升级改造,以及清洁化生产设施设备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每个主体不超过20万元;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蚌埠市展馆的参展企业补助不超过3000元/家,装备展区的参展企业补助不超过10000元/家。
三、奖补程序
(一)奖补申报与审核
1. 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于2024年1月底前向所在乡镇申报该主体本年度收购和利用本县秸秆情况,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五河县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申请表》(附件1)、利用情况相关台账(附件2)、养殖年存栏量及检疫证明(饲料化利用主体提供)、设施设备台数及产能(秸秆肥料化、秸秆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主体提供)、用电证明(秸秆肥料化,秸秆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主体提供)等。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主体实际收购利用的农作物秸秆量进行审计核实,确保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
2. 秸秆收储运奖补。按照主体申报、乡镇推荐、县农业农村局现场勘验等程序进行。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成后,主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初验、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收储中心,于2024年1月底前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标准化收储中心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核验,根据统计核实结果确定奖补金额。
3. 秸秆综合利用保险补贴。根据购买秸秆火灾综合保险业务的主体提供的主体与保险企业签订的有关投保协议、投保单、发票等相关材料,于2024年1月底前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4. 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支出。本项由主体提供相关合同、文件材料、票据等,于2024年1月底前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具体申报时间以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网站正式公布时间为准。凡未在公布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主体,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奖补。
(二)奖补资金拨付
1. 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第三方审计后核定的主体秸秆利用数量,计算应奖补资金数额,经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主体提供拨款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账户等材料,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主体。
2. 秸秆收储运奖补。将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后的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项目奖补资金经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主体提供拨款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账户等材料,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主体。
3. 秸秆综合利用保险补贴。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标准化收储中心和利用主体购买秸秆火灾综合保险业务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经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打卡发放。
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支出奖补参照第1-3条执行;奖补标准第1-4项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核拨工作,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标准化收储中心的设置、管理以及秸秆综合利用数量审核、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严明纪律,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安排人员严格要求和指导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做好秸秆利用情况相关台账。 主体申报农作物秸秆奖补量与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误差率不得超过20%[误差率计算公式为“(主体申报数-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数)/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数*100%”],凡误差率超过20%的,将取消本年度申报主体奖补资格,三年内(含当年)不得申请该项奖补资金。
(三)加强管理,杜绝隐患。各乡镇和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要做好秸秆堆放场地的安全管理,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必要的防护网、隔离沟等,坚决杜绝火灾隐患。
(四)强化监管,严肃问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五河县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申请表
2. 秸秆台账主要内容
附件1
五河县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申请表
主体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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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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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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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养殖存栏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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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基料化、原料化等产品销售量(吨)、用电量(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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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利用秸秆情 况 |
总计: 吨。其中水稻: 吨,小麦: 吨,
玉米(青贮折水后):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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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统计核实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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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全年秸秆利用量: 吨。其中水稻: 吨, 小麦: 吨,玉米(青贮折水后): 吨。
审核组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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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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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秸秆台账主要内容
一、秸秆收购台账。包括:收购票据、秸秆收购登记表(记录收购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购秸秆种类及各种类收购量、每笔收购秸秆的原始种植面积)或秸秆来源地村委会的证明。
二、秸秆产品销售台账。包括:秸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票据、收货单位的入库单或过磅码单及收货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混合加工(如秸秆压块、基料等混和有其他成分)秸秆销售的以折实秸秆量为准。
三、秸秆储存加工利用台账。包括:企业用电发票、机械设备种类数量及技术参数、秸秆储存堆场面积,以及每月实时秸秆加工利用量和储存量。
四、财务凭证台账。主要是秸秆利用主体对公账户往来资金的财务票据、资金流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