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2 17:28 来源: 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我局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起草了《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调动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确保此类人员生活有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2024219日书面征求了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3家单位意见。2024227日,县政府陈晓宏副县长主持召开了五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专题会。以上参会均无修改意见。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4229日,《五河县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县委政法委备案。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202431日,《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438日,《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报经县十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4311日,县政府印发《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20242号)。

 四、工作目标

县内农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在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待遇的,逐年提高待遇水平,以确保达到与本政策执行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基本相当。

五、主要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缴费补贴范围

我县行政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2

费用筹集标准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0.5的标准筹集。今后根据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

缴费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1亩土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个人,符合补贴的其他人员情况按照文件执行。

六、创新举措

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原则上按照原政策保障。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在领取待遇前,按照当月原政策待遇水平乘以139的标准给补贴,一次性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原政策待遇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七、保障措施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和管理,认真研判和化解社会风险,稳步推进政策的落实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机关:五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人:朱瑞

联系方式:0552-232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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