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关于公开征求《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因时间紧,且属于非规范性文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2月17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邮递信件:五河县惠民路8号五河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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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7日
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以来全县新建和改造提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设施。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实施主体为属地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大力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县和乡镇均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村民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乡镇自行配备管护人员,原则上按1万亩配备1-2名管护人员,管护人员从现有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中选聘。每个村(居)均要明确1名村(居)两委成员具体分管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工作。管护人员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乡镇要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书》。工程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工程承建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常态化开展高标准农田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年6月、7月、10月、11月)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台账。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播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有权要求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高标准农田设施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应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所需经费,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高标准农田破损和安全隐患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实地复核确认后,按程序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渠道、涵管因水草、秸秆或淤泥造成堵塞,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处理。每年7月和11月乡镇和村(居)要集中组织人员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道路、沟渠和坟地堆放的农作物秸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总结。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管护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资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管护经费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维修费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导致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高标准农田管护不到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乡镇对所在村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组织处理,同时取消所在乡镇(含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乡村振兴类各种表彰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辱骂殴打管护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