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本)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本)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所处 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监督方式 | 是否涉密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
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 名称 |
机构 性质 |
机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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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场监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监管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处罚前 |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相关部门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事业、企业 | 不掌握 | 无 | 行政机关 | 0552-2133010 | 否 | 1、提出申请; 2、委托检定; 3、服务实施; 4、报告发放(必要时同时发放至行业主管部门) | 依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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