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关于征求《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2-09 08:51 来源: 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172号〕)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29日至222日。(因时间紧急,故缩短意见征集期限)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五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五河县城关镇兴浍路11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反馈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whrsj990@163.com联系人:朱瑞 232598315855770420


    附件一:《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二:《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起 草 说 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省人社厅多次调度,要求各市、县在20243月底之前出台相关政策,我局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起草了《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根据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的要求,三县的《缴费补贴政策》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筹集标准不能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0.5的标准。省人社厅也多次强调各市、县若在《缴费补贴政策》中把被征地农民保费用筹集标准定的过低,省里不同意备案,是不允许当地政府出台《缴费补贴政策》的。我局经过测算,认为将我县《缴费补贴政策》中社保费用筹资标准定为“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0.5是科学合理的。经了解,蚌埠市新的筹集标准为“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1.2,怀远县新的筹集标准为“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1,固镇县新的筹集标准暂定为“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1.2

关于《缴费补贴政策》中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缴费补贴办法和新老政策衔接三部分内容,根据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要求建议:市和县的政策最好保持一致。市里的政策是经过多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反复研讨修改最终形成的,走正常流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是低风险等级,为避免我县《缴费补贴政策》出台后,政策解读不全面和可能面临的信访事件,所以我局起草的《缴费补贴政策》关于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缴费补贴办法和新老政策衔接三部分内容与市里的政策保持一致。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从202411日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罗处长多次通知,当地不出台《缴费补贴政策》,报省厅批的征地社保材料,省厅是不会批的。2024219日接到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罗处长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务必在312日前出台本地政策,逾期未出台政策的市、县区,省里将进行通报。227日市局通知312日下午省政府督查室将统计没有出台政策的市县区。我县急需出台《缴费补贴政策》。

二、主要内容

本政策内容主要包括缴费补贴范围、费用筹集标准、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办法、费用分担机制、新老政策衔接和执行时间等。

(一)缴费补贴范围。我县行政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二)费用筹集标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0.5的标准筹集。今后根据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1亩土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四)缴费补贴办法。1.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2.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3.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重新核算养老金标准,从征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个人,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五)新老政策衔接。1.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待遇水平不再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在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按照当月原政策待遇水平乘以139的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原政策待遇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女性年满55周岁时,按原政策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时,按上述办法办理。上述人员如申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需退还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补贴。2.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六)政策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411日起执行。

 

 

 

 

 

 

 

 

附件二

 

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xx)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我县行政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农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缴费补贴办法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补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个人,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1亩土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征地地区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0.5的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可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量资金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保障对象待遇发放。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待遇水平不再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当年被征地农民月人均养老金乘以139的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原政策待遇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女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满55周岁时,按原政策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时,按上述办法办理。上述人员如申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需退还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补贴。

()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工作要求

()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履行各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规范使用安徽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

()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我县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防范风险,平稳衔接。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可根据社会保障费用需求、我县经济发展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

()依纪依规,履职尽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依纪依规,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政策。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面积核算、安置对象确认,社会保障费用预存转存、缴费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政策自20241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市新政策执行。

 

 

 

                                  2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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