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后评估工作有关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5 07:51 来源: 五河县水利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县地处中国中东部,皖东北淮河中下游,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也是全国产粮大县和商品粮基地县。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农村饮用水的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也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县水利局坚强领导下,通过各成员单位的通力协作和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较好地保障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根据要求现对该《办法》实施情况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及特定意义

本办法的执行,加强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助力了乡村振兴,具体表现在:

(一)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责任落到了实处

《办法》规定了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规定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工作;规定各乡镇应当配合县水利局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供水管理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办法》建立了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科学的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水利局提出价格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三)提出供水水源、水质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根据水源地所属区域,对水源地负责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县水利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污染水源和妨碍水源保护的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四)关于扶持措施的说明

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等方面展开说明。

(五)强化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如上所述,《办法》实施确有成效。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将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水源保护工作滞后。农村饮用水水源需进行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置相关设施,在实地调研中发现部分水源存在围栏及警示标识破损等现象。

(二)资金投入不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农村饮水工程后期运行的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加大饮水安全的宣传,明确饮水安全的指标,让群众增加饮水安全意识的同时,又能让群众充分认识饮水安全的标准。

(二)加大农村饮水安全的资金投入力度。认真研究国家政策投资导向,拓展各类投资渠道, 努力争取更多农村饮水安全的建设资金。

(三)持续开展巡查督查管理工作。由各乡镇牵头开展,会同其他责任部门,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水厂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对供水单位监督管理,优化供水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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