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新城实验学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与手段,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能力,预防和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心理咨询师、政教处、教务处、团委、各年级组负责人及班主任等。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作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的教学、咨询、辅导、宣传及研究等工作。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2、开展个别咨询与团体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3、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
4、进行心理健康普查与评估,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5、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提升工作水平。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应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作为公共必修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课程内容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等形式,提高教学效果。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学生提供个别咨询与团体辅导服务。咨询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
第八条 建立心理健康普查与评估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建立学生心理档案,记录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干预措施。
第九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剧表演、心理沙龙等,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提高自我调适能力。
第四章 队伍建设与培训
第十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选聘具有心理学背景的专业教师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同时,鼓励班主任、辅导员等教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更新教育观念,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定期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对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教师和个人进行批评和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