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破解“重建轻管”难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7月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通过五河县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等方式反馈我局,并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邮递信件:五河县城关镇惠民路8号县人民政府三楼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陆启安
联系电话:0552—5815557
邮箱:255797994@qq.com
附件:《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五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完善管护机制,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保障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建〔2026〕43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以来全县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农田输配电及其他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保养,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一项目一办法,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得到有效管护和及时维修。村(居)委会为具体落实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台账记录、问题上报及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其工程设施日常管护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实施主体为属地村(居)民委员会;跨村工程由乡镇统筹建立联合管护小组或委托主要受益主体管护。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大力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县和乡镇均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村民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工程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工程承建单位负责整改。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分为日常管护、定期管护、应急管护三种形式。
日常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发现的损毁、丢失等进行的管护。日常管护一般由乡镇、村级组织开展或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组织开展。定期管护是指每年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实行的集中管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项目区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维护。应急管护是指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发生区域性、整体性损毁,无法通过简单维修恢复功能的管护。应急管护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现场勘察后,能采取措施的,要及时组织抢修;短期内无法恢复且符合恢复重建的,纳入以后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九条 推行“乡镇监管员+村级网格员”模式。每乡镇明确1名监管员;按1万亩或行政村划分网格,每网格配备1-2名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可以从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中选聘,每个村(居)均要明确1名村(居)“两委”成员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工作,形成“1+N”管护体系。管护人员须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劳动能力和设施辨识能力。管护人员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乡镇要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日常考核及解聘条件。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达标。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已建的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镇村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应常态化开展高标准农田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年6月、7月、10月、11月)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台账。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播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有权要求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高标准农田设施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应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所需经费,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高标准农田破损和安全隐患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实地复核确认后,按照程序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渠道、涵管因水草、秸秆或淤泥造成堵塞,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处理。每年7月和11月乡镇和村(居)要集中组织人员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道路、沟渠和坟地堆放的农作物秸秆等杂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总结。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二十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管护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资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管护经费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维修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高标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分配管护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导致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高标准农田管护不到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取消所在乡镇(含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乡村振兴类各种表彰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辱骂殴打管护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五政办〔202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032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