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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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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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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四)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五)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六)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证明书》 必要 0份 需真实有效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网上办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进入蚌埠分厅找到此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并查看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所需的材料,如有需要填写的电子表单请直接下载并填写上报。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在后台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办结。
2、窗口办理:受理:携带网上公布的申请材料前往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
审查:由审查岗工作人员
办结:窗口办理完成后将结果直接现场发放或快递邮寄。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五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蒋红玉 优待安置股 受理上报材料
审查 0.25个工作日 五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蒋红玉 审查岗 审查
办结 0.25个工作日 五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蒋红玉 优待安置股 符合条件的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发放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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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符合条件的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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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2-5056182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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