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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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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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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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70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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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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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20030460713434101704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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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5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所属部门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所属区划 |
五河县
|
实施主体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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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辖区内建设工程档案预审证书核发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建设工程档案预审证书核发
县级:辖区内建设工程档案预审证书核发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国,全省,全市,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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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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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581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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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502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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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3.《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三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预验收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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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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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3.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三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预验收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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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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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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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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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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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20030460713434101704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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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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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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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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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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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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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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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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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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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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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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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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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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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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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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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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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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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辖区内建设工程档案预审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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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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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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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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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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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建设工程档案预审证书核发
县级:辖区内建设工程档案预审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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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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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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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国,全省,全市,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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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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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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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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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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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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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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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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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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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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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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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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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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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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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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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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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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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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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3.《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三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预验收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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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
必要 |
0份
|
|
完整、清晰,符合法定格式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监理文件 |
必要 |
0份
|
|
完整、清晰,符合法定格式 |
示例样表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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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建设单位在蚌埠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在线收集与跟踪服务系统提出预验收申请
审查:城建档案馆网上审查
办结: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程诗凡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陈鑫 |
审查岗 |
1.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2.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
3.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
无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陈鑫 |
办结岗 |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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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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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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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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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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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最好与原件一致,格式以常见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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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原版电子档,或者扫描件并应保证其清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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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要开具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