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清单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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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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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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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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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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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2092479951P4000131003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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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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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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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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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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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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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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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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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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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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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五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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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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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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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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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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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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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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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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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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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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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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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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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省级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市级:市级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县级:县级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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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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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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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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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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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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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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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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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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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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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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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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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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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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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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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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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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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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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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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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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2-581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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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502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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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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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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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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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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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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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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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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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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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编码 |
11340322092479951P4000131003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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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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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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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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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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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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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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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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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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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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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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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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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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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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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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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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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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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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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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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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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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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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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标准 |
省级:省级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市级:市级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县级:县级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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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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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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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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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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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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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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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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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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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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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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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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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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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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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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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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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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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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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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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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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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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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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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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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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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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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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表格 |
空白表格
|
查看
|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
必要 |
原件1份
|
|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
查看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
查看
|
|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非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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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
查看
|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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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2.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4.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
查看
|
|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
必要 |
原件1份
|
|
1.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
查看
|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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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
|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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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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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公告 |
|
查看
|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2.符合登记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3.受理后,工作人员予以审查,提交窗口负责人决定。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工作人员办结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3个工作日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任勐 |
受理岗 |
受理递交材料 |
无 |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陈永连 |
审查岗 |
审查材料 |
无 |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任勐 |
办结岗 |
办结发放结果文件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2次
累计评价
-
2次
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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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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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 问题 |
解答 |
|
不需要 |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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