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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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需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3.采矿权人履行了规费缴纳和合法开采等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4、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勘查程度符合规定要求;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或评价)、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报告(方案)已经国土、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6、煤炭采矿权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需经过经信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采矿权申请扩大生产规模,或申请变更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调控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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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申请登记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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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必要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经信部门的最新项目核准文件 | 必要 | 原件1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收件。列出申请编号、开具收件凭证(列明材料清单和份数)及送达方式、时限等相关要求。
2.受理。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3.承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4.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5.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6.送达。制作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办结。办理结束 。
2.受理。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3.承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4.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5.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6.送达。制作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办结。办理结束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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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五河县国土资源局 | 俞学章 | 受理岗 | 收取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是否齐全。 | 无 |
承办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国土资源局 | 俞学章 | 承办岗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国土资源局 | 沈泽奇 | 审查岗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送有关科室进行会签,并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 无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五河县国土资源局 | 姜球 | 决定岗 |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 无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五河县国土资源局 | 俞学章 | 办结岗 | 制作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五河县国土资源局 | 姜球 | 送达岗 | 送达岗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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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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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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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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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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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要求的需要,有的验原件即可。 | |
不需要。 | |
法定时间是40个工作日,一般3工作日可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