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公共水电气接入)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报装条件指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已配套至地块红线外,具备装表接通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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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用气(用电)外线工程并联审批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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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测地形图的设计方案及平、剖面图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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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程诗凡 | 受理窗口 | 收集材料,审核材料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聂文龙 | 办结窗口 | 收集材料,审核材料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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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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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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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答:(1)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负责施工范围及因施工影响造成的相关安全责任; (2)落实文明施工各项规定,按规范施工,围档作业,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围挡之外; (3)设置明显警示牌,注意交通疏导; (4)沥青路面整齐切割,人行道板摆放整齐,二灰结石回填,渣土日清; (5)注意保护现有地下管线;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6)工完场清,及时报验。 | |
答:(1)加强施工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负责施工范围及因施工影响造成的相关安全责任。 (2)落实文明施工各项规定,消除施工对市民的影响。 (3)按规范施工,围档作业; (4)设置明显警示牌,保证行人安全; (5)严格按审批时限、范围占用; (6)占用期间不得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常生活,申请人负责协调解决好相关问题和矛盾; (7)保护周围市政设施;工完场清,及时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