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年审(初审)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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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退回补正,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科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3.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领取许可证或快递送达专用标识。
2.审查: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科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3.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领取许可证或快递送达专用标识。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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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3个工作日 | 五河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局) | 张浩东 | 农业农村局窗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退回补正,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五河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局) | 张虓/王庆祝/张浩东 | 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科 | 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科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五河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局) | 张浩东 | 农业农村局窗口 | 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领取许可证或快递送达专用标识。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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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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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
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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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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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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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占比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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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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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允许当场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