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蚌医保发〔2024〕7号)、《关于公布五河县2023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通知》(五医保〔2024〕12号)
文件要求,现对2023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为不合格单位“五河县博信大药房”等6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解除医保定点,名单详见附件。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