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现对终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予以公示(见附件)。
附件:终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docx
五河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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