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河县2024年(2025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五河县2024年(2025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河县医疗保障局 五河县税务局
五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河县民政局
五河县教育局 五河县财政局
五河县农业农村局 五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4日
五河县2024年(2025年度)城乡居民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集中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和《关于印发〈蚌埠市2024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医保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县长期居住或就业,在原籍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籍学生和在园幼儿;
(四)在本县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随在本县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县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姻、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县参保关系。
二、筹资标准和资助(补贴)参保
(一)筹资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70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70元(由中央、省、县分别补助402元、201元、67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政府继续实施分类资助(补贴)参保政策。
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给予34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60元;
3.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仅指未消除风险的监测人口,下同)给予2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200元;
上述三类人员(简称资助参保人群,下同)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
4.重点优抚对象给予34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60元;
5.重度残疾人给予34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60元;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两女户家庭成员(仅限生育两女孩的夫妻及子女,子女结婚后不再享受)由乡镇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上述三类人员(简称补贴参保人群,下同)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标准给予补贴。
7.实施困难儿童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全额资助纳入孤儿和特困人员范围的儿童参保;定额资助低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
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资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2024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自2025年起,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和断保人员待遇约束政策。
(一)动态参保
1.新生儿参保。落实积极支持生育措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在新生儿出生 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一周岁内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务工人员参保。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在2025年2月28日前,可补办参保缴费,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二)特殊群体参保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以上4类人员简称资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群体动态参保及待遇保障期,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大学生参保
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简称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为我县认定的资助参保人员的,原则上在我县参保,并向学校备案,以防止发生漏参保问题。
全面落实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在户籍地、学籍地或就业见习、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的,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四、征缴方式和退费
(一)征缴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原则,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模式,积极推进医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
资助(补贴)对象参保缴费工作由相关部门与乡镇政府协同完成。身份资格认定由部门明确,乡镇、村(社区)要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催报催缴,及时更新台账,确保资助(补贴)对象应参尽参、应助尽助。
普通城乡居民可采取个人自助缴费,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自助缴费渠道完成参保缴费,继续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催报催缴,指导操作。
(二)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市居民医保,可在暂停或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或终止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有关退费程序,按照市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和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蚌税函〔2019〕115号)执行。
五、明确工作职责
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医保部门负责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指导做好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负责相关参保信息审核、传递和汇总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教育部门做好宣传动员,确保每一名学生都参保。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民政、农业农村、卫健、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特殊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定期与医保部门交换特殊群体的变更信息,协同配合,做好特殊群体参保工作。
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保费催缴、收缴等工作。
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代收单位、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钱人一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居民应保尽保,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稳定脱贫人口要全员参保。
(二)健全协调机制。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依法参保的宣传力度,将居民医保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和管理服务等政策讲清讲透,同步宣传解读优化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三重保障制度功能等惠民保障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规范参保考核。各乡镇居民参保缴费排查阶段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与上年度参保信息比对及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推送参保提示信息,切实做好督促工作。截止2024年12月31日居民参保缴费完成人数作为对各乡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依据。
附件:五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协调小组组成
人员名单。
附件
五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徐立民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第一副组长:陈晓宏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陈 熙 县税务局局长
马运侠 县医保局局长
成 员:赵大永 县教育局副局长
张 彦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莉莉 县民政局局长
孙 璞 县财政局副局长
梁开欣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丁 健 县卫健委副主任
张建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欧家政 县医保局副局长
欧家昌 县残联副理事长
王 猛 县税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陈熙兼办公室主任,欧家政、王猛兼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5056951,5056606,县相关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