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五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月12日
五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加强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助推全面三孩政策实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全县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增托位8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1.2个左右;到2022年底,新增托位16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2个左右;到2023年底,新增托位24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3个左右;到2024年底,新增托位30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2个左右;到2025年底,新增托位36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5.0个。全县托位数达到3600个。
三、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坚持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支持。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我县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的,举办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五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五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部门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我县据此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五、部门职责
(一)县政府办。强化部门协同,统筹协调解决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项工作,制定完善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方案及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齐抓共管机制;指导并督促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配套政策。
(二)县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培训和政策咨询等工作;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业务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
(三)县委编办。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审批登记管理以及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委。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提出发展目标并谋划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项目建设;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五)县教育体育局。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为托育机构提供人才保障。
(六)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县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对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配合发改、卫健等部门及时跟踪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九)县人社局。负责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项目用地;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做好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保障工作。
(十一)县住建局。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构)筑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托育服务机构消防审批采用一事一议,畅通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流程,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十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安全工作综合监管。
(十三)县税务局。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以及登记信息推送;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食堂许可和管理检查。
(十五)县总工会。负责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母婴设施和托育设施;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开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大对产假、哺乳假的政策宣传;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十六)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七)县妇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宣传和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十八)县消防大队。依法督促指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九)县供电公司。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用电业务,实行限时办结。
(二十)县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积极争取人口健康基金参与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开展工作。
(二十一)各乡镇。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我县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到2021年,全县大型公共场所和医院内母婴设施达到全覆盖。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协同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五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关于建立五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3.五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支持政策清单(试行)
4.五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
五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晓宏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运侠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顾为国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成 员:纪少锋 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 硕 县委编办副主任
张敦宝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 娟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靳鑫宝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莉莉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尊昌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钮姗姗 县人社局副局长
盛夕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卢 斌 县住建局副局长
陈福青 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施国品 县应急局副局长
张发雷 县税务局副局长
盛 峰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秦 荣 县总工会副主席
陈 亚 团县委副书记
刘会辩 县妇联副主席
杜 波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郝圣伍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李卫新 县计生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陈福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化,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替补。
附件2
关于建立五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齐抓共管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决定建立五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项工作,制定完善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齐抓共管机制;指导并督促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配套政策;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县计生协会等单位组成,县卫生健康委为牵头部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召 集 人:陈晓宏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纪少锋 县政府办副主任
马运侠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县计生协会等单位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股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职务人员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联络员: 郑艳艳 县政府办
王琛玲 县委编办
王 宇 县发展改革委
王 娟 县教育体育局
崔春龙 县公安局
李加奇 县民政局
王守东 县财政局
裴 蕾 县人社局
陈凤芝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孙 潇 县住建局
梁学龙 县卫生健康委
王国勇 县应急局
陶晓虎 县税务局
郭泽锦 县市场监管局
孙娟娟 县总工会
周玉格 团县委
王 静 县妇联
杜 波 县消防大队
蔡 亮 县供电公司
张红艳 县计生协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成员单位提议,经召集人审核同意后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按规定存档备查。联席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县卫生健康委代章。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政策支持清单”,认真落实相关职责、支持政策及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推动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推进职责范围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县直属机构要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本辖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附件3
五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
支持政策清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健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和《蚌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蚌人口组办〔2019〕5号)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引导、相关部门支持作用,加大对我县托育服务业的政策支持,推动全县托育服务工作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支持政策清单。
一、政策支持时间
自2021年起试行。
二、政策支持对象
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本政策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安保等方面的服务。
三、政策支持清单
(一)制定五河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提出发展目标并谋划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
(二)积极申报“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县;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
(三)对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调节形成有利于居民可承受的托育服务价格。(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
(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利用富裕存量资源开设托班,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服务。
(五)协调高等院校、推进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为托育机构提供人才保障。(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六)支持指导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日常安防措施。
(七)定期依法开展对托育服务机构园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查处。
(八)强化托育服务机构园所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园所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安全保障。(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公安局)
(九)支持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情况下优先注册登记,畅通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法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县民政部门依法简化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缩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证时间,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部门。
(十)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原则,指导社区有经验的(如教体、卫健等机构)退休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依托家长课堂、孕妇学校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民政局)
(十一)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对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配合发改、卫健等部门及时跟踪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落实情况。(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财政局)
(十二)支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支持托育服务企业加大职业技能提升。
①支持托育服务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托育企业以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②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托育企业相应的培训补贴;
③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根据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给予职工个人补助。
2.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
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规定,托育服务机构可以向县人社部门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7类就业困难人员。
①托育服务机构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人社部门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并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托幼服务机构岗位补助;
②托育服务机构按月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经县人社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按季度给予托育服务机构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育婴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
1.支持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由托育服务机构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服务设施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时,合理规划布局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
4.支持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工本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5.支持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十五)支持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十六)各类建设项目提供的托幼服务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七)支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十八)对托育服务机构消防审批采用一事一议,畅通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流程,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公司)
(十九)由辖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指导和考评托育服务机构园所内的卫生保健工作,协助托育服务机构保健人员进行健康管理;
(二十)支持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托育服务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二十一)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技术指导。
1.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
3.对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二十二)支持托育服务机构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4.对托育服务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税务局)
(二十三)支持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提交规范材料的情况下注册登记优先,畅通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法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依法简化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缩短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办证时间,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二十四)依法开展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园所的饮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为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提供坚实的餐饮安全保障。(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支持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商务楼宇、政务服务集中区等,在自有场地内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照护服务机构,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
(二十六)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休假政策。在全面落实法定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的基础上,推动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支持婴幼儿照护的产休假、育儿假。
(二十七)对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予降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保障。
(二十八)加快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写字楼、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总工会)
(二十九)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开展女性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依法维权服务;积极争取人口健康基金参与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开展工作。(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
(三十)依法督促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上政策支持部门:县消防大队)
四、其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同配合,保障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一)凡上述减、免、优、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优、补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三)财政、税务、住建、自然资源等税费征管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保障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四)县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4
五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普惠性托育机构投入保障机制,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和《关于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蚌人口组办〔201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县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规范办园、合理收费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所属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保障责任。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按照补助标准和在园(所)婴幼儿人数计算,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本级资金给予保障。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所需资金来源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以及婴幼儿资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六条 各托育机构在使用补助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各托育机构应按照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的当年秋季学期在园(所)婴幼儿人数和定额标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支出管理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加强本辖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管理与监督,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和退出管理,加强普惠性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及在园(所)婴幼儿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普惠性民办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