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城市危旧房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7 17:12 来源: 五河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五河县城市危旧房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7

 

五河县城市危旧房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情况

五河县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第三方鉴定为D或者C级建议拆的危房,安全性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建筑物整体承载,须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由属地居委会或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宣传、劝离,并设立警示标志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禁止D级或者C级建议拆除的危房装饰、装修,出租、出售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对D级或者C级建议拆除危房中涉及商业用房的,依法不得予以办理营业执照。

对确定进行处置的D级或者C级建议拆除的危房,成立工作组,明确产权人为第一责任人,先期进行宣传“危房处置核心是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而非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政策,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腾退房屋、签订协议。

2025年,经第三方鉴定,D级危房共计265户。从2026年开始,五河县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每年初进行一次排查,对疑似D级危房的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纳入处置计划。对鉴定为C级的连片危房,群众如有意愿,可参照D级危房政策进行处置。

改造方式主要采取但不限于收储、置换等方式。

二、收储办法

(一)现金收储

第三方机构对危房进行评估后,业主腾空搬离,并将房屋交工作组管理,并经双方确认价值后,业主申请注销产权完成后,1个月内将房款转入房屋所有权人本人账户。

(二)房票收储

第三方机构对危房进行评估后,业主腾空搬离,并将房屋交工作组管理,并经双方确认价值后,业主申请注销产权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危房总价值110%的金额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房票。

房票可以在我县境内依法依规在售的房地产企业进行购房,并冲抵购房款。房票不计息、不找零。

三、置换办法

(一)危房面积、评估价、差价计算和安置房信息

1.住宅危房价值和面积确定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危房每平方米单价。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参照同户型确定面积;零散分布的危房,无产权证且无参照房屋的,以第三方测绘机构的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住宅房在原有面积加奖补范围内互不找差价。所选安置房面积过危房原有面积加奖补面积的,按附表中安置房面积单价进行结算;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危房原有面积,但未达到危房原有面积加奖补面积的,视为置换人放弃多余奖补,互不找差价;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危房原有面积的,按照危房评估面积单价进行结算。

2.经营危房价值确定。商业用房按产权证面积进行评估计价,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商业用房,参照已办证同房型面积计算;住改营的房屋,只认定经营部位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且实际用于经营连续5年以上的第一自然间,其余部分按照住宅进行价格评估,并由第三方评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营补贴。

商业房(包括住改营)根据双方评估价计算总额后进行置换,差额部分据实结算

3.安置房(含商铺)房源评估价。详见附表。

(二)选房规则

1.选房方式。一律通过“五投集团资产(安置房)管理系统”线上点选,系统实时公示房源剩余数量、户型、面积等信息,全程留痕、公开透明。

2.选房顺序。按危旧房腾空时间先后排序。

四、其他政策规定

(一)教育保障

适龄少年/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本次危旧房改造中置换住宅旧房的,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小学6年,初中3年),其子女报名“两一”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入学时,可依据报名当年的学区划分,自主选择在原住宅所属学区,或产权置换新房所属学区就学。

(二)税费及公维基金缴纳

1.契税。选择产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公维基金。缴费标准按照《蚌埠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蚌政办〔20241号)执行。

(三)公有房屋处理

公有房屋符合房改政策的,办理房改后参与置换、收储。

(四)新房产权证办理

产权人可以在交清所置换房屋差价款、差价部分契税和公维基金后办理合法产权证,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困难家庭保障

对低保户、五保户或唯一住房且系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的旧房产权人,选择收储方式后,无力解决居住房屋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不予单独计算项目

危房处置非征收行为,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停业损失费补偿等,不予计算。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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